目的:
提 供 一 套 實 際 可 行 之 指 引 ,透 過 嘉 許 和 獎 勵 ,使 同 學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, 一 方 面 努 力 學 業 ,另 方 面 積 極 參 與 有 益 身 心 之 活 動,在 享 受 豐 富 生 活 之 同 時 , 亦 可 德、智、體、群、美 、靈 六 育 方 面 獲 得 均 衡 之 發 展。

本 獎 勵 計 劃 分 四 階 段 ( 銅獎、銀獎、金獎和鑽石獎 ) , 同 學 在 完 成 每 一 階 段 後 均 獲 頒 獎 狀 及 獎 章 , 並 於 成 績 表 上 註 明 ,以 資 鼓 勵。

 

計劃詳情:
本 計 劃 將 同 學 在 學 期 間 可 參 與 之 活 動 分 為 四 組 ,每 組 又 分 為 若 干 項 :
A 組 : 好 學 生 之 基 本 要 求
在 一 學 期 內 :
1. 無 遲 到,
2. 無 欠 交 功 課,
3. 無 缺 席 ( 依 本 校 規 定 程 序 而 請 假 者 例 外) 及
4. 無 犯 其 他 校 規 。

 

B 組 : 學 業 項 目
1. (中一至中三)在本學年同一次考試或常分中全科合格
(中四至中六)在本學年同一次考試或常分中主科(中、英、數及通識)合格。
2. 在本學年同一次考試或常分中三科 (中一至中三)或兩科(中四至中六)之分數達60%。
3. 某次考試或常分之總分較上次考試進步8%或以上。
4. 某次考試或常分最少有三科(中一至中三)或兩科(中四至中六)之成績進步8%或以上。
5. 某次考試或常分之及格科目較上次増加兩科或以上。
6. 某次考試或常分之總分達70% (中一至中三) 或60%(中四至中六)或以上。
7. 某次考試中獲得學科獎。
8. 在某次考試中考獲全級首十名。
9. 在某次考試中考獲全班首三名。
10. 獲得本校之獎學金或最高成績獎。

 

C 組 : 服 務 項 目
1. 當選為班長 / 班會之主要職員達一學期且有良好之服務表現。
2. 當選為學會會長 / 學會之主要職員 / 社職員達一學期且有良好之服務表現。
3. 當選為風紀 / 圖書館風紀 / 學兄學姊達一學期且有良好之 服務表現。
4. 當選為風紀隊長 / 副隊長、社長或圖書館風紀隊長達一學 期且有良好之 服務表現。
5. 完成一頂服務性活動如賣旗、探訪或其他認可之校內 / 校外活動。
6. 參加一次捐血。
7. 協助學校 / 老師 / 校內 / 外之認可單位籌備 / 主持一項校內 / 外之活動。
8. 參與義工服務達五十小時(須出示証明) 。

 

D 組 : 課 餘 活 動 項 目


I. 學 術
1. 完成一項校內之德育 / 學術性課餘活動,表現良好。
2. 參加一項校外之德育 /學術性參觀/體驗/訓練活動,如參觀歷史博物館。
3. 參加一項校內之德育 / 學術性比賽獲獎。
4. 代表學校参加一項校外之德育 / 學術性比賽。
5. 參加一項校外公開之德育 / 學術性比賽獲獎。
6. 參加一項校外之德育 / 學術性課程並達到該課程之要 求 (須出示証明)。

 

II. 體 育
1. 完成陸運會最少兩項賽事。
2. 參加校內一項體育活動獲獎。
3. 參加一項校外公開體育活動,並達到該課程 之要求 (須出示証明)。
4. 被挑選為校隊達一學期,有良好表現。
5. 代表學校参加校外體育比賽。
6. 參加一項校外公開之體育活動獲獎 (須出示証明)。

 

III. 藝 術
1. 完成一項校內藝術性之課餘活動表現良好。
2. 參加一項藝術性參觀或觀賞活動,如參觀藝術博物館或觀賞話劇。
3. 參加一項校內之藝術性比賽獲獎。
4. 代表學校參加一項校外藝術性比賽。
5. 参加一項校外公開之藝術性比賽獲獎 (須出示証明)。
6. 参加一項校外藝術性課程之要求,並達到該課程之要求(須出示証明)。

 

獲 獎 條 件 :
第 一 階 段 ─ 銅 獎

1. 完 成 所 有 A 組 項 目;
2. 在 B, C 及D 三 組 中 之 兩 組 各 完 成 一 項 ;及
3. 獲 得 班 主 任 推 薦 。

第 二 階 段 ─ 銀 獎
1. 完 成 所 有 A 組 項 目
2. 在 B, C 及D 三 組 中 之 兩 組 各 完 成 一 項 ; 及
3. 獲 得 班 主 任 推 薦 。

第 三 階 段 ─ 金 獎
1. 完 成 所 有 A 組 項 目
2. 在 B, C 兩 組 各 完 成 三 項 ; 及
3. 獲 得 班 主 任 推 薦 。

第 四 階 段 ─ 鑽 石 獎
1. 中 四 至 中 六 巳 獲 頒 金 奬 之 學 生 ;
2. 完 成 所 有 A 組 項 目
3. 在 B 組 中 共 完 成 四 項 ;
4. 具 有 獲 公 認 之 個 人 才 能 或 成 就 , 並 成 功 在 校 內 完 成 一 項 足 以 展 示 個 人 成 就 或 才 能 之 項 目 ;
5. 獲 得 班 主 任 推 薦 。

 

參 加 辦 法 :
1. 本 計 劃 每 學 年 分 兩 期 ( 上 、 下 學 期 ) 接 受 獎 項 申 請 ,有 意 於 任 何 一 期 申 請 獎 項 之 同 學 , 須 於 學 期 開 始 時 因 應 欲 申 請 獎 項 所 需 之 條 件,填 寫 並 提 交 由 本 計 劃 提 供 之 計 劃 書;
2. 學 生 須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計 劃 書 內 所 須 達 成 之 項 目 ;
3. 學 生 於 達 成 某 一 項 目 後 , 應 隨 即 向 有 關 老 師 提 出 審 核 和 認 可 , 並 請 老 師 於 附 於 本 手 冊 內 之 獎 項 申 請 表 內 簽 署

 

核 實 ;
4. 訓 導 組 將 於 每 一 學 期 完 成 後 , 公 佈 於 該 期 中 符 合 基 本 獲 獎 資 格 (已 提 交 計 劃 書 及 達 成 所 有 A 組項 目 ) 同 學 之 名 單 , 名 單 上 之 同 學 若 同 時 符 合 獎 項 要 求 的 其 他 條 件 , 可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呈 交 巳 填 妥 之獎 項 申 請 表 , 經 審 核 後 於 適 當 時 間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章 ;
5. 欲 申 請 鑽 石 獎 之 同 學 則 於 每 期 開 始 時 提 交 獲 獎 條 件 項 目 (4) 之 計 劃 書 ,獲 批 准 後 隨 即 於 學 期 內 推 行 ,若 能 成 功 完 成 , 並 於 該 學 期 中 同 時 達 成 項 目 (1) ─ (3) , 即 可 獲 獎 ; 申 請 者 亦 可 選 擇 於 該 學 年 之 上 學 期 先 完 成 獲 獎 條 件 項 目 (1) ─ (3) ,然 後 於 下 學 期 開 始 時 提 交 項 目 (4) 之 計 劃 書 ,並 於 該 學 期 中 完 成 計 劃 , 即 可 獲 獎 。

 

規 則 :
1. 中 一 至 中 三 級 學 生 必 須 循 序 完 成 第 一 ,二 及 三 階 段 ( 即 由 銅 獎 開 始 依 序 達 至 金 獎 ) 。 中 四 至 中六 級 學 生 則 可 按 各 自 成 就 , 申 請 金 、銀 、或 銅 獎 。而 只 有 曾 獲 頒 金 獎 之 中 四 至 中六 學 生 才 可 申 請 鑽 石 獎 。
2. 學 生 於 獲 取 某 一 階 段 之 獎 項 後 ,再 不 能 重 覆 申 請 同 一 級 別 或 較 低 級 別 之 獎 項 。
3. 學 生 提 出 審 核 所 達 成 之 項 目 ,必 須 屬 實 ,若 發 現 有 欺 詐 行 為 ,會 受 紀 律 處 分。